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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矛乡洞寨”驳回复审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1-01-25 08:36

申请商标:

类别:第33

申请号:第34716084

基本案情

   申请人上海貔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11月16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商标局提交了“矛乡洞寨”商标在第33类注册申请。2019年04月08日,收到国家商标局第TMZC34716084BHTZ0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商标局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认为该商标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8879212商标近似。该商标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8951419商标近似。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申请复审。

 

事实与理由

1、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商标,该商标作为臆造性文字商标,拥有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符合商标设计注册的条件,应该获得核准注册。

2、申请商标与8879212商标8951419商标都是纯文字商标,两者主要识别部分、整体呼叫、含义上完全不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并不会将“矛乡洞寨”与“茅”之间混淆,两者之间具备可识别度,结合实际市场文化环境,四个字的申请商标与只有一个字的两枚引证商标之间风马牛不相及,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3、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备商标显著性,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产生相关公众对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混淆的情况,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和可辨识度,应当准予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总结

   商标在接到驳回通知后不要慌,可以依法继续走复审程序争取。复审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结合商标实际使用情况及商标审查本着“音形义”的标准重新严格审理此标。当然在复审环节中委托专业代理公司及专业团队也是重要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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