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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鲁胜太阳岛”异议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1-01-21 08:01

一、基本案情:

20599686号“鲁胜太阳岛 ”商标(以下称被申请商标)由平邑县仲村镇福瑞特劳保手套厂(即本案被申请人)于2016-07-11提出注册申请,2017-08-28注册公告使用在“个人用防事故装置,防事故用石棉手套,防事故用手套,耐酸手套,防事故、防辐射、防火用鞋,防事故、防辐射、防火用服装,防火石棉衣,耐酸衣、裙,防水衣,工业用防X光手套”商品上,陈秀兰(即本案申请人)对注册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认为:陈秀兰从事手套经营活动近20年,在先在“手套”等商品上精心打造了第12039050号“太阳岛”商标、第7209222号“太阳鸟”商标以及11084638号“鲁滕太阳岛”商标,是系列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人被申请人平邑县仲村镇福瑞特劳保手套厂与申请人在2017年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其在手套商品上使用“鲁勝太阳岛”商标的行为构成对申请人已注册商标“鲁滕太阳岛”的侵权,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7)鲁13民初341号《民事判决书》中支持了申请人陈秀兰的诉讼请求。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明知而故意抢注“鲁胜太阳岛”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抢注故意。而且被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个人用防事故装置,防事故用石棉手套,防事故用手套,耐酸手套,防事故、防辐射、防火用鞋,防事故、防辐射、防火用服装,防火石棉衣,耐酸衣、裙,防水衣,工业用防X光手套”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称“商评委”)代理已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事宜,请求对第20599686号“鲁勝太阳岛”商标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辩。

二、裁定结果:

经审理,争议商标“鲁勝太阳岛”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太阳岛”,“太阳岛”具有一定显著性,虽然争议商标在“太阳岛”前面冠以“鲁勝”,但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地处山东省,“鲁”为山东省简称,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防事故用手套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存在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三、本案分析

本案焦点问题主要在于申请商标“鲁胜太阳岛 ”与引证商标“太阳岛”是否构成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首先,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按照中国传统语言习惯,“鲁胜 ”与“太阳岛”常常被分开断句,同时整体商标并未形成新的含义,在名称是上极其容易让消费者误认。

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申请的商品在消费受众群体,消费渠道等方面均为相同,商品性质均有相同或近似;

    第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申请人相处同一地域,经我司指导申请人大力搜集提供的使用和宣传证据,可知申请人在同行业有极高知名度。同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前存在因假冒商标导致的民事诉讼案件,因此明显看出申请商标的申请带有极大的攀附恶意。

本案中,申请人对于维权事宜并未十分自信成功,但在我司代理人及律师团队协助下,搜集了大量侵权证据后,成功维权。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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