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 别: 第29类
申 请 号: 第38133318号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焦翔于2019年05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贵局”)提交了“小大人”商标在第29类上的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应当准予核准注册,理由如下:
一、贵局引证苏军磊410923198809243047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3622658号“
”商标(引证商标1)因连续多年并未使用,符合《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提出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在贵局发文的商标驳回通知中,该商标指定商品全部处于待删状态,因此申请人认为该引证商标已经被撤销,丧失商标专用权,不会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二、申请人放弃“2902鱼制食品”,保留“油炸土豆片,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低脂土豆片,干蔬菜,蛋,食用油脂,加工过的坚果,豆腐制品,肉”9项商品在第29类上的商标注册申请。
商评委裁定如下: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为无效商标,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油炸土豆片;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低脂土豆片;干蔬菜;蛋;食用油脂;加工过的坚果;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用的鱼制食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不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油炸土豆片;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低脂土豆片;干蔬菜;蛋;食用油脂;加工过的坚果;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案件要点: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