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 别:第16类
申 请 号:第31636135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31636135BHTZ01
国家商标局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驳回“图形”商标在第16类上的注册申请,认为该商标与邓汝森442000197306304679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 5287185号“永字YONGZI”商标近似。
申请人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申请复审。请求贵委对TMZC31636135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进行复审评审,对申请商标指定商品进行公告,核准“图形”商标指定商品在第16类上注册。
申请人认为,复审商标应当获得核准注册,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一、经申请人在市场上的调查,人了解到第5287185号“永字YONGZI”商标并没实际使用,已符合《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规定,符合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条件,申请人已经于2019年01月02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对该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目前该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正在审理中,恳请贵委等待该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的决定,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引证商标状态流程截图:
二、申请人在1994年03月07日已经在第16类上提交了第795431号“
”商标注册,该商标于1995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工业用纸,不干胶纸”商品上。
遗憾的是,第795431号“
”商标于2015年11月到期,申请人委托“上海某商标事务所”代理提交续展事宜,但是因为代理机构没有提交续展文件,造成该商标未及时续展而无效。
2015年11月13日,申请人委托“上海某商标代理事务所”办理第795431号“图形”商标续展事宜,该事务所在申请人支付费用后开具了续展、变更的费用发票联,证明申请人委托该代理机构续展,其却没有提交续展申请造成申请人已注册商标无效。
企业找到商标代理机构需求帮助,代理机构协助在该类别上重新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即本案第31636135号申请商标。
通过商标信息可以看都,申请人重新申请注册的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与原已注册的第795431号“
”商标指定的商品“不干胶纸”相同,而纸张、印刷图表和1994年时期的“工业用纸”属于功能用途相同的商品,只是因为新时期指定的《类似商品及服务区分表》与1994年时的《类似商品及服务区分表》有了改进,由于世事变迁所决定,并非申请人主观决定的。注意新版的“1605”和第十版及以前的“1605”小组“不干胶纸”等交叉检索。
值得强调的是,在申请人重新申请第31636135号商标时,商标局引证了在申请人已注册第795431号“
”商标申请注册之后,申请于2006年04月14日,并于2009年7月7日获准注册5287185号商标。
通过商标申请注册时间可以看到,申请于2006年04月14日,并于2009年07月07日获准注册的第5287185号商标。是发生在申请人已注册的第795431号“
”商标注册之后,有效存续期间获准注册,该事实证明,“
”商标与
商标之间不判定为近似商标,而因为申请人的第795431号“
”商标疏忽未续展而无效,申请人在相同商品上再次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是对在先已注册商标的延续保护,具有其合理性。而且申请人企业一直在使用该商标,从未间断,理应当准予核准注册。
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近似,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准予核准注册。
申请商标
从外观效果上来说,是图形商标,商标中虽然有文字的身影,但是文字事实上已经艺术化设计,并非常规书写文字的形式。故消费者识别时,是按照识别图形的方式来识别。
与申请商标不同,引证商标
醒目识别要素是文字,识别时是优先记忆商标的文字要素,以文字为核心内容,通过记忆文字的呼叫、含义来识别。而对于申请商标的图形标识,则是通过观察图形的内容来识别记忆,从而两商标给人的整体印象不同,申请商标具备识别度,与引证商标之间并不近似。
上述情况应该也是当时在申请人第795431号“
”商标存续期间,引证商标
申请在后,却获准注册的原因。恳请贵委按照审查相一致原则,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商评委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