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信诚“安路尔”异议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0-12-17 08:12
被异议商标:
类 别:第18类
申 请 号:第9643406号
被异议人名称:王振文
一:基本案情
异议人王振文第18类上在先注册“安路尔”商标,是“安路尔”商标的在先权利人,并对“安路尔”享有在先商号权利。被异议人于2011年06月02日提交了“安路尔”商标的申请,并于2012年08月07日初审公告,申请人认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仅是对其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也是对其在先享有的商号权的侵权,特委托我司代理异议事宜,及时阻止对方侵权商标的注册行为。
二:核心异议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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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人是“安路尔”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利人,2102年,异议人持有的引证商标“安路尔”在“箱包”等商品上核准使用,且对“安路尔”享有在先商号权利,是无可争议的在先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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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异议商标“安路尔”与系列引证商标“安路尔”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在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的情形下,易造成给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核准其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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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异议商标“安路尔”的注册申请侵犯了异议人现有的在先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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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异议人搭引证商标的‘便风车’,该商标注册行为带有主观欺骗性,且被异议人抢注商标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对良好的市场经营风气不利,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8)项的规定,应该不予核准注册。
三:案件裁定
四:案件总结
本次案件代理中,代理人和律师积极与申请人进行沟通理解,提供大量使用证据,根据律师的专业和经验,有效精准定位核心论点,通过在先商号权以及商标的近似性为切入点,成功撤销初审商标。面对此类侵权商标,不应因商标初审通过而惧怕申诉自己的合法权益,充分有效的利用商标法异议程序对于在先权利的救济保护条款。术业有专攻,相信我们,选择金信诚,为您的品牌充分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