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于2019年01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了“尕海”商标在第43类注册申请。2019年06月11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是:该商标与青海省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7061089号“尕海 GAHAI SEA”商标近似。
申请人对前述的商标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请求依法核准申请商标“尕海”在第43类注册。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应当准予核准注册,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经市场调查,申请人了解到青海省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已注册的第7061089号“尕海GAHAI SEA”商标并未实际使用,属于闲置的商标资源,符合《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条款的规定,申请人已经于2018年9月21日对第7061089号“尕海GAHAI SEA”商标提出撤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该引证商标已经被依法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核准申请商标“尕海”指定服务“饭店,旅馆预订,餐厅,酒吧服务,假日野营住宿服务,茶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旅游房屋出租,提供临时住宿,会议室出租”在第43类上注册。
综上,因第7061089号“尕海GAHAI SEA”商标已经在撤销程序中依法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核准申请商标“
”指定服务“饭店,旅馆预订,餐厅,酒吧服务,假日野营住宿服务,茶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旅游房屋出租,提供临时住宿,会议室出租”在第43类上注册。
商评委支持我方观点 复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