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是“曦晟源”商标的专用权利人,异议人山西曦晟源科贸有限公司在“饮料”等商品上被评为“中国饮料行业自主民族品牌”荣誉称号,且经过长期的宣传使用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对“曦晟源”享有在先商号权利,是无可争议的在先权利人。
2、“曦晟源”商标具有较强的品牌独创性,且异议人是“曦晟源”商标的在先权利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异议人独创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的行为难谓善意,有抢注他人商标之嫌疑,已构成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构成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应当不予核准其注册。
3、被异议商标“曦晟源”的注册申请侵犯了异议人现有的在先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4、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山西省,且在明知和应知该商标的情况下,故意搭引证商标的‘便风车’,该商标注册行为带有主观欺骗性,且被异议人抢注商标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对良好的市场经营风气不利,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8)项的规定,应该不予核准注册。
三:案件裁定

四:案件总结
本次案件代理中,代理人和律师积极与申请人进行沟通,指导申请人提供相关使用证据,根据律师的专业和经验,有效精准定位核心论点,通过在先商号权以及商标的近似性为切入点,最终成功以在先商号权撤销了初审商标。面对此类侵权商标,不应因商标初审通过而惧怕申诉自己的合法权益,充分有效的利用商标法中的异议程序对于在先权利的救济保护条款,来达到维护合法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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