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异议商标:
类别:第1类
申请号:第28175147号
被异议人名称:青州市普通供销社南普通第一村级服务站
一:基本案情
异议人安丘市供销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在第5类上在先注册“三星弟”商标,是在先权利人。被异议人于2017年12月19日提交了“两星弟”商标的申请,并于2018年08月20日初审公告,申请人认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对其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特委托我司代理异议事宜,及时阻止对方侵权商标的注册行为。
二:核心异议理由
-
异议人是一家成立了十几年的农业生产资料经销的企业,在行业内享有较高的品牌美誉度,并且在先打造了引证商标“三星弟”,是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人。
-
被异议商标“两星弟”与引证商标“三星弟”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在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的情形下,易造成给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核准其注册。
-
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一地,且都是从事化肥、农药经营活动的同行业,其申请注册的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核心文字仅一字之差,该商标注册行为难谓善意,构成采用不正当手段搭他人‘便风车’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核准其注册。
-
被异议人搭引证商标的‘便风车’,该商标注册行为带有主观欺骗性,且被异议人抢注商标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对良好的市场经营风气不利,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8)项的规定,应该不予核准注册。
三:案件裁定

四:案件总结
本次案件代理中,代理人和律师积极与申请人进行沟通理解,申请人积极配合律师的合理要求提供必要的使用证据,根据律师的专业和经验,有效精准定位核心论点,通过商标的近似性为切入点,成功撤销初审商标中与异议人极具冲突性的产品。面对此类侵权商标,不应因商标初审通过而惧怕申诉自己的合法权益,充分有效的利用商标法异议程序对于在先权利的救济保护条款。术业有专攻,相信我们,选择金信诚,为您的品牌充分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