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 别: 第35类
申 请 号: 第40949756号
申请人济南梅痕墨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09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了申请商标“闲墅XIANSHU及图形”在第35类上注册申请。2020年03月13日,收到国家商标局发文编号为TMZC40949756BHTZ0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该商标图形部分与福建风光置业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35565396号“图形”商标近似。该商标图形部分与福建家先生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2677681号“图形”商标近似。
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特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应当准予注册,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1、申请商标“闲墅XIANSHU及图”作为独创的图文组合商标,申请人已依法登记取得了其著作权,该商标与贵局引证的第35565396号“图形”商标、第22677681号“图形”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不同,二者构成要素不同,申请商标的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效果与引证商标不同,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与两枚引证商标之间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2、恳请贵局结合申请人举证的相同情形的商标驳回复审案例,按照审查相一致原则,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3、长期以来,申请人一直严格遵循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规范使用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产生消费者对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混淆,且该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在本行业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恳请贵局依法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评委裁定如下:
总结:商标是由图形+汉字组成的,引证多个类似图形驳回,只要汉字区别显著,那么我们一定要积极复审,来争取自己的商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