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 别: 第32类
申 请 号: 第30610094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30610094BHTZ01
评审请求及法律依据
申请人陆河县剑门山泉水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向商标局提交了“剑泉JIANQUAN及图”商标在第32类上注册申请。2019年05月13日,收到国家商标局发文编号为TMZC30610094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驳回申请商标“剑泉JIANQUAN及图”在第32类上的注册,商标局认为该商标与宁夏震湖实业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17年09月19日申请在先的第26496207
号“六盘伊品”商标近似。该商标与山西天柱山龙泉饮料制造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332121号“珊溪山泉”商标近似。
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请求依法对申请商标指定商品进行初审公告,核准申请商标指定商品在第32类上注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应当获得核准注册,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1、申请商标“剑泉JIANQUAN及图”具有极强的品牌独创性,与第26496207号“六盘伊品”商标、第4332121号“珊溪山泉”商标的核心识别要素不同,整体视觉效果差异鲜明,商标文字要素的读音、含义及字形不同,且商标图形在构图、着色及外观差异明显,申请商标具备显著特征和可识别度,与两枚引证商标并不近似。
2、商标局审查标准不统一,仅因为“山”图形要素判定申请商标与两枚引证商标近似,忽略了商标核心识别要素,也忽略了图形整体的差异性。恳请贵局按照审查相一致原则,依法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3、申请商标作为独创商标,经使用具备商标显著性,经积极使用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产生相关公众对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混淆的情况,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和可辨识度,应该准予注册。
一、申请商标“剑泉JIANQUAN及图”具有极强的品牌独创性,与第26496207号“六盘伊品”商标、第4332121号“珊溪山泉”商标的核心识别要素不同,整体视觉效果差异鲜明,商标文字要素的读音、含义及字形不同,且商标图形在构图、着色及外观差异明显,申请商标具备显著特征和可识别度,与两枚引证商标并不近似。
(一)申请商标是独创商标,具备商标显著特征和可识别度;
申请商标“
”是申请人精心设计的图文组合商标,该商标的整体创意包含了两部分具有实际来源的独创元素,一是商标文字部分“剑泉”,该部分是对企业字号“陆河县剑门山泉水”的简称而演变而来的“剑泉”,指剑门山泉水。图形则是在通过自己的理解,对剑门山和山泉的理解而设计,两座山峰间泉水潺潺流淌,青山净水,展现一种优雅的、纯净的生态。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文字在表述内容上相呼应,山水相依令人陶醉。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在设计创意是以申请人根据其生产经营活动的需求打造的自主商标,是申请人智慧结晶的体现,申请商标的设计具有实际来源,作为图文组合商标使用,具备商标显著性,并便于识别,符合《商标法》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规定设计并申请商标注册,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核准注册。
(二)申请商标与两枚引证商标并不近似。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剑泉JIANQUAN及图”与第26496207号“六盘伊品”引证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一”)、 第4332121号“珊溪山泉”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二”)并不近似,因为申请商标是图文组合商标,具有较强的品牌独创性。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核心识别要素不同,商标含义、呼叫、字形等方面的差异较大,且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等方面区别,并不近似。
申请商标与两枚引证商标对比如下:
商评委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