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 别:第30类
申 请 号:第36307191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36307191BFBH01
评审请求与法律依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一、初步审定在第30类:“酵母”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二、驳回在第30类:“调味品,鸡精(调味品),味精,五香粉,香辛料,食盐,烹饪用香草调味品,调味料,调味酱”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是:该商标与汤东武622322196705012255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3268234号“嘉味哆”商标近似。
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商标驳回复审,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核准第36307191号申请商标“嘉味多”指定全部商品“调味品,鸡精(调味品),味精,五香粉,香辛料,食盐,烹饪用香草调味品,酵母,调味料,调味酱”在第30类上注册。
申请人进行的市场调查了解到,已注册的第13268234号“嘉味哆”商标是闲置商标,并未进行实际使用,符合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人已依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规定,于2019年01月18日对第13268234号“嘉味哆”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糖,糕点,谷粉制食品,谷类制品,方便面,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粉丝(条),冰淇淋,调味品”全部商品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该引证商标会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中依法撤销,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延期审查申请商标“嘉味多”的驳回复审申请,等待申请人对第13268234号“嘉味哆”商标的撤销结果确定后,再评审申请商标复审申请,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最终引证商标“13268234”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国家商标局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复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