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注 册 号:37954198
申请人:敖登其木格
评审请求与法律依据
申请人敖登其木格于2019年05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贵局”)提交了申请商标“额勒布格ELBG及图”在第29类上注册申请。2019年10月14日,收到贵局发文号为TMZC37954198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贵局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是:该商标图形部分与历城区长酉食品商行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8579206号“长酉”商标近似。
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申请复审。请求贵局依法对申请商标指定商品进行初审公告,核准申请商标“额勒布格ELBG及图”指定商品在第29类上注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应当准予注册,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1、申请商标“额勒布格ELBG及图”是申请人独创商标,图形设计风格按照草原毡房的骨架效果创作,展现了草原人的风骨,品牌额勒布格寓意长久、财富。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具备显著性,应准予注册。
2、申请商标“额勒布格ELBG及图”与贵局引证的第18579206号引证商标“长酉”构成要素不同,商标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且二者主要识别部分不同,含义、呼叫亦不同,在隔离比较状态下,申请商标具备可识别度,与引证商标之间并不近似。未构成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依法应当准予注册。
3、申请商标作为独创商标,经使用具备商标显著性,经积极使用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产生相关公众对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混淆的情况,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并便于识别,应准予注册。
商评委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