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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峪井烧”商标无效宣告成功案例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0-11-18 09:39

争议商标:

   别:第33类

号:第16980986

被申请人:朝阳市双塔区金马酒厂

指定使用:白酒,黄酒,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白兰地,清酒,青稞酒,果酒(含酒精),食用酒精,米酒

 

引证商标1:

号:第3765664

   别:第33类

指定使用:果酒,开胃酒,烧酒,苹果酒,鸡尾酒,葡萄酒,白酒,清酒,黄酒,料酒

引证商标2:

号:第9015500

   别:第33类

指定使用:烧酒,蒸馏酒精饮料,葡萄酒,酒(饮料),米酒,黄酒,清酒,料酒,青稞酒,含酒精液体

一、无效宣告请求和事实依据:

申请人在第33类上已注册的3765664“裕井”商标、第9015500“裕井烧坊”商标注册使用已久,其中第3765664“裕井”商标在使用过程中于2007年被认定为“赤峰市知名商标”,2013年被认定为“内蒙古著名商标”,裕井系列酒品在市场上享有极高的美誉度,具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被申请人朝阳市双塔区金马酒厂摹仿系列引证商标,在相同商品上抢注的16980986号争议商标“峪井烧”与申请人的系列引证商标高度近似,而且被申请人使用争议商标完全摹仿申请人的裕井烧坊酒的包装装潢,造成了市场上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侵犯了申请人对“裕井”系列商标合法权益,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8)项、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对第16501477号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二、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在先在第33类上持有已注册的3765664“裕井”商标、第9015500“裕井烧坊”商标,是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人。

二、系列引证商标在酒类商品上享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场美誉度。其中3765664“裕井”引证商标在使用过程中于2007年被工商局认定为“赤峰市知名商标”,2013年被认定为“内蒙古著名商标”,系列引证商标在市场上的知名度,应当给予充分的商标权益保障。

三、争议商标“峪井烧”与引证商标“裕井”和引证商标“裕井烧坊”的文字构成相近,整体含义、呼叫亦相近,且字形无明显区别,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四、被申请人在实际使用争议商标时,完全摹仿申请人使用引证商标的包装装潢,作为当事人,如果不仔细辨认,都很难区分开来,而广大消费者根本无法区分,被申请人恶意摹仿申请人酒品的包装装潢之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应当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五、争议商标“峪井烧”的使用,易造成了消费者将其与申请人经营的独资企业“赤峰裕井烧坊酒厂”产生了联想,侵犯了申请人对“裕井烧坊”的在先商号权利。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行业,都是从事白酒生产经销的企业,且被申请人在使用争议商标“峪井烧”时,刻意摹仿引证商标产品的包装装潢,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摹仿、复制,有抢注之嫌疑,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六、引证商标经过连续多年的经营使用,享有极高的品牌知名度,在荣获多项荣誉的同时,又被评为“赤峰市知名商标”和“内蒙古著名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所在地相距较近,其有便利的条件知晓申请人在市场上经营系列引证商标产品的情况,而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系列引证商标高度近似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七、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八、被申请人搭便风车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应当对其予以无效宣告。

三、裁定结果

     经审理,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峪井烧”与引证商标一“裕井”、引证商标二“裕井烧坊”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烧酒等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四、总结

    本案中,申请人商标长期严格遵循我国《商标法》规范使用申请商标。该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在白酒行业中有一定的知名度,成为市场上具有较高的影响力。任何商标在经过长期的宣传和使用中,都容易被其他人复制、模仿、抄袭。所以只要使用了就一定要积极地进行维权,不管是相同类别还是跨类,同行业还是跨行业,对于一切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绝不姑息,权利人应积极行动起来,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法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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