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异议商标:
注 册 号:第32296531号
类 别:第19类
指定商品:成品木材,胶合板,木材,贴面板,胶合木板,纤维板,树脂复合板,镶饰表面的薄板,建筑用木材,小块木料(木工用)
被异议人名称:张兆伟
引证商标:
注 册 号:第5306638号
类 别:第19类
指定使用:制家用器具用木材,贴面板,胶合板,纤维板,半成品木材,木板材条,木衬条,三合板,木材,软木(压缩)
异议人名称:徐进魁
异议人引证商标受保护纪录:
1、自然人苏继祖(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王马巷33号601)抢注在第19类的第11250756号“继新环东”商标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6]第82995号《关于第11250756号“继新环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被无效宣告。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院(2016)京73行初6071号行政判决维持商评委裁定,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院(2018)京行终194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第11250756号“继新环东”商标无效。
2、自然人曹小华(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王马巷33号601)抢注在第19类的第21660490号“西域兴环东”商标在国家知识产权局(2019)商标异字第0000019248号《第21660490号“西域兴环东”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中不予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维护了异议人的“环东”商标专用权。
证据一:第11250756号“继新环东”争议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书、民事判决书;
证据二:第21660490号“西域兴环东”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书;
事实依据和异议请求:
异议人徐进魁是临夏州环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同时也是临夏州环东建材有限公司临夏县分公司的负责人,其中临夏州环东建材有限公司临夏县分公司成立于2006年04月12日,在该分公司成立同年,异议人以“环东”为商标,于2006年04月24日在第19类上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2009年07月28日依法取得商标注册证书,并授权给临夏州环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使用。该商标持续使用至今,先后被认定为“甘肃省著名商标”、“2013年度—2020年度,甘肃名牌产品”;在营业过程中,异议人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也先后获得好评,企业荣获“2006年重点企业”、“2007年度先进企业”、同年度,环东公司生产的“人造板”荣获“无毒害(绿色)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认证、“2011年度AA级企业”、“2014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轻工)”,发展到2016年,被评为“质量信用AAAA级品牌企业”,企业的负责人徐尚林也被评为“甘肃诚信企业家”。异议人使用“环东”商号和“环东”商标在市场上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现针对初审公告于2019年03月06日,申请在第19类上第32296531号“吉星兴环东”商标提出异议,被异议商标“吉星兴环东”与引证商标“环东”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因被异议商标完整的包含了“环东”而侵害在先的“环东”商号权。从其在第19类申请注册的“吉星兴环东”(该商标完整包含“环东”)、第32290825号“星吉东环”(该商标将“环东”颠倒包含在内),第32295237号“西域东欢”(该商标中“东欢”与“环东”的颠倒“东环”谐音),第32313170号“继新亮靓环东”(该商标包含引证商标“环东”),第32296044号“西夏欢洞”(该商标中“欢洞”与“环东”谐音)等商品中可以推定,被异议人张兆伟具有攀附引证商标“环东”主观恶意,其在第19类申请注册的几枚商标均在故意攀附引证商标“环东”品牌。另一方面其委托的商标代理机构石家庄君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多次协助不同申请人在第19类上攀附引证商标“环东”,该商标代理机构多次协助除本案被异议人之外的曹小华等人在第19类上抢注第21660490号“西域兴环东”商标等,可见该商标代理公司一直协助异议人所在地不同人的委托攀附异议人的“环东”商标品牌。
综上所述,异议人认为,被异议人恶意攀附引证商标抢注被异议商标以及注册其他相关商标的行为具有‘傍名牌’恶意,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8)项、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同时被异议人的商标代理机构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异议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申请,请求贵局依法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吉星兴环东”在第19类上注册。
商标局支持了我方观点,“吉星兴环东”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