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蒙馫”商标注册申请。2019年05月10日,申请人收到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初步审定在第31类:“新鲜水果”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驳回在第31类:“植物种子,未加工谷种,菌种,农作物种子,未加工的含油种子,蔬菜种子,新鲜蔬菜,活动物,籽苗”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是:该商标与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0852401号“馨蒙”商标近似。
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委托我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商标驳回复审,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核准第34761611号申请商标“蒙馫”指定商品在第31类注册。
经申请人对市场的走访调查,了解到引证商标“馨蒙”商标长期未使用,已经属于闲置商标资源,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规定,于2018年11月19日对已注册但闲置未使用的第10852401号“馨蒙”商标提起撤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延期审查申请商标“
”的商标驳回复审请求,等待对该引证商标的撤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审查结束后,再审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最终引证商标被撤掉,复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