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金信诚国际
咨询热线:010-65420923

快速查询

商标名称:
保护商品:
联系电话:
买卖商标
商标申请
成功案例分享返回上一页
金昌建设驳回复审成功案例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0-06-18 16:46

申请人于2018年10月30日向商标局提交“金昌建设”商标在第42类上的注册申请。2019年04月28日,申请人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驳回通知书》,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之规定,驳回申请商标“金昌建设”在第42类上注册申请,知识产权局认为:该标志中金昌”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人对该商标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委托我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应当准予核准注册,复审理由如下:

1、申请商标“金昌建设”是申请人结合字号“金昌建设”打造的文字商标,是具有自主品牌寓意的文字商标,具备商标显著性和可识别度,应当准予核准注册。

2、申请人认为,“金昌建设”作为申请人独创并具有实际寓意的文字商标,并非仅有“金昌”二字,而是结合了独创性极强的文字“建设”,因“建设”两字的加入,其已经不再以地名为主要含义,这种组合已经使得申请商标与作为县名的“金昌”具有一定区别,“金昌建设”拥有强于“金昌”作为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之外的第二含义,而且申请人认为“金昌”就不是含义唯一的词语,其能够衍生出第二含义,且第二含义显著强于其作为县级行政区划名称本身的含义,该标识的第二含义更容易为消费者理解,故“金昌建设”的第二含义强于“金昌”作为县级行政区划名称的含义,具备商标可注册性,应当准予核准注册。

3、其他包含使用“金昌”文字已注册商标,可以佐证申请商标“金昌建设”具备商标可注册性,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审查相一致原则,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4、申请商标已经进行了较长时间的商标使用,已经被相关公众所知晓,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金昌建设”与申请人之间已经建立了较强的对应关系,应当准予核准注册。

商评委裁定如下:申请商标整体已形成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为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金信诚金信诚
咨询电话
微信二维码 微信 微信
版权所有:金信诚国际
ICP备案号:蒙ICP备20240195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