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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冠异议成功案例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0-06-11 09:31

被异议商标:

类别:第1

申请号:第25859090

被异议人名称:于长青

一:基本案情

异议人天津市津冠润滑脂有限公司第1类上在先注册“津冠”商标,是“津冠”商标的在先权利人,并对“津冠”享有在先商号权利。被异议人于20170815日提交了“津冠”商标的申请,并于20180606日初审公告,申请人认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仅是对其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也是对其在先享有的商号权的侵权,特委托我司代理异议事宜,及时阻止对方侵权商标的注册行为。

二:核心异议理由

  1. 异议人是“津冠”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利人,2103年,异议人持有的引证商标“津冠”在“润滑油”等商品上被评为“天津市著名商标”,且对“津冠”享有在先商号权利,是无可争议的在先权利人。

  2. 被异议商标津冠与系列引证商标津冠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在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的情形下,易造成给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核准其注册。

  3. 被异议商标津冠的注册申请侵犯了异议人现有的在先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4. 被异议人搭引证商标的便风车,该商标注册行为带有主观欺骗性,且被异议人抢注商标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对良好的市场经营风气不利,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8)项的规定,应该不予核准注册。

    三:案件裁定

     

    四:案件总结

    本次案件代理中,代理人和律师积极与申请人进行沟通理解,提供大量使用证据,根据律师的专业和经验,有效精准定位核心论点,通过在先商号权以及商标的近似性为切入点,成功撤销初审商标。面对此类侵权商标,不应因商标初审通过而惧怕申诉自己的合法权益,充分有效的利用商标法异议程序对于在先权利的救济保护条款。术业有专攻,相信我们,选择金信诚,为您的品牌充分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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