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异议人淮安市清晏园是清晏园的管理者和运营者,对“清晏园”享有在先商号权利,清晏园位于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南路西侧,环城路之北侧,为国家AAA级旅游景区,是我国治水和漕运史上唯一保存完好的衙署园林,全国文保单位,国家水利风景区,国家水情教育基地,有"江淮第一园"之称。是苏北地区最有代表性的古典园林。异议人淮安市清晏园是淮安市水利局直属单位,负责清晏园的管理、设施维护、公园绿地管理、提供休闲场所、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公园游览与游乐项目的组织管理等内容,对“清晏园”享有管理、运营权利,且享有“清晏园”在先商号权利和商品化权益,清晏园具有特定的指向性,与异议人已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现针对被异议人淮安市清江浦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3日在第39类上获得初审公告的第29349523号“清晏园”商标(初审公告期1619/37558)提起异议。
二:核心理由
1、异议人淮安市清晏园是清晏园的管理者和运营者,对“清晏园”享有在先商号权利和商品化权益,“清晏园”是与异议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的公共资源,同时也是异议人管理运营的国家级AAA旅游景区和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水利风景区,国家水情教育基地,不宜为一家企业所独占。被异议人大量抢注“清晏园”商标已经侵害了异议人对“清晏园”的在先商号权和商品化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核准其注册。
2、被异议人大量抢注商标资源,包括抢注知名人士、知名景点名称以及知名历史古城遗址等,其抢注商标的行为已超出实际使用需求,有囤积商标之故意,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的规定。
3,清晏园与异议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清晏园是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单位和AAA级旅游景区,国家水利风景区,国家水情教育基地,被异议人抢占“清晏园”为商标带有明显的主观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核准其注册。
4,被异议人抢占地名公共资源为商标,违反诚信原则,构成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其他不正当手段”以及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应不予注册。
三:案件裁定

四:案件总结
本次案件代理中,代理人和律师积极与申请人进行沟通理解,提供大量使用证据,根据以往成功案例经验,有效精准定位核心论点,以字号在先权为切入点,成功将已公告的商标异议掉。面对此类近似商标,我们应该严格把握商标评审规则,从申请人角度出发,精准打击侵权商标。面对此类侵权商标,不应因商标已经通过审查而惧怕申诉自己的合法权益,充分有效的利用商标异议程序对于在先权利的救济保护条款。术业有专攻,相信我们,选择金信诚,为您的品牌充分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