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作为独创的图文组合商标,与第10753652号“图形”引证商标构成不同,商标的整体含义、呼叫、外观以及图形的着色、构图等方面区别明显,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与该引证商标并不近似。
申请商标作为图文组合商标,商标的整体构成独特。申请商标整体由汉字元素“大自然农民”和喜开颜笑的农民形象共同组成,与引证商标二相比,申请商标多了识别作用极高的商标文字元素,而引证商标二却仅仅只有图形本身。该商标同申请商标在商标的整体构成上是不同的,图形组成的引证商标二与申请商标包含了汉字和图形的组合商标构成不同,申请商标具备商标识别度。
在外观(整体视觉效果)方面,申请商标作为图文组合商标与仅有图形的引证商标二之间不同,并不近似;
与引证商标二相比,申请商标图形仅仅是绘画了一幅经验丰富,满面笑颜,肩上放着毛巾,头戴斗笠(草帽)的农民形象。而引证商标中所展现一位年纪较大,面部消瘦,肩上扛着锄头,头戴草帽的农夫形象。
申请商标除了图形,在图形下方有醒目的文字标注在上面,形成一幅图形搭配文字识别度极高的商标标识。与仅有图形且图形表现力上与申请商标完全不同的引证商标二之间区别,申请商标具备可识别度,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二并不近似。
3、商标局做出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商标审查标准不统一,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审查相一致原则,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商评委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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