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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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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自然农民驳回复审成功案例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0-05-21 10:20


申请商标:

   别: 35类

号: 35441792

评审请求及法律依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在第35类上的注册申请,商标局认为该商标图形部分与李刚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1275137号“香哩农夫”商标近似。该商标图形部分与安徽池州市态绿农特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0753652号“图形”商标近似。

申请人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请求依法对发文号为TMZC35441792BHTZ01商标驳回进行复审,依法准予申请商标指定服务项进行商标公告,核准第35441792号“大自然农民及图”商标在第35类上注册。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应当获得核准注册,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1. 申请商标“大自然农民及图”与21275137号“香哩农夫”引证商标的商标醒目性识别文字部分不同,商标文字的整体含义、呼叫、字形以及视觉效果不同,两商标在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并便于识别,与该引证商标不近似。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都是文字与图形元素组成的图文组合商标,但是两枚商标的醒目性元素----文字部分不同,其中,申请商标的汉字元素是“大自然农民”五个字,而引证商标一的醒目性元素是商标的文字“香哩农夫”四个字,按照人们日常的对不同商标识别习惯,在商标中使用文字和图形在识别方面,人们通常是以文字识别为主,图形识别为辅,从而对不同商标的识别和区分,进而知道并了解不同商家的商标标识,从而选购商品。

    本案中,申请商标的醒目性识别元素是商标的文字部分“大自然农民”五个中文,图形部分是申请商标的辅助性元素,相关公众可以通过申请商标中的醒目性文字元素“大自然农民”五个字识记申请商标。而同一道理,引证商标一中也包含了鲜明的汉字文字元素部分“香哩农夫”四个字,该文字部分作为引证商标一的醒目性识别文字元素,在实际使用中,一般公众完全可以通过对两商标的核心识别文字部分比较分析,根据人们识别商标的习惯,引证商标一的核心识别部分自然就成了人们最先识记该商标的文字元素“香哩农夫”,从而识记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的“大自然农民”五个字标识之间并不是一回事,从而识别两商标所各自代表的自主的品牌。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各自的核心识别文字部分完全不同,在相关公众认知中,两枚商标的区分是显而易见,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2. 申请商标作为独创的图文组合商标,与10753652号“图形”引证商标构成不同,商标的整体含义、呼叫、外观以及图形的着色、构图等方面区别明显,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与该引证商标并不近似。

    申请商标作为图文组合商标,商标的整体构成独特。申请商标整体由汉字元素“大自然农民”和喜开颜笑的农民形象共同组成,与引证商标二相比,申请商标多了识别作用极高的商标文字元素,而引证商标二却仅仅只有图形本身。该商标同申请商标在商标的整体构成上是不同的,图形组成的引证商标二与申请商标包含了汉字和图形的组合商标构成不同,申请商标具备商标识别度。

    在外观(整体视觉效果)方面,申请商标作为图文组合商标与仅有图形的引证商标二之间不同,并不近似;

    与引证商标二相比,申请商标图形仅仅是绘画了一幅经验丰富,满面笑颜,肩上放着毛巾,头戴斗笠(草帽)的农民形象。而引证商标中所展现一位年纪较大,面部消瘦,肩上扛着锄头,头戴草帽的农夫形象。

    申请商标除了图形,在图形下方有醒目的文字标注在上面,形成一幅图形搭配文字识别度极高的商标标识。与仅有图形且图形表现力上与申请商标完全不同的引证商标二之间区别,申请商标具备可识别度,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二并不近似。

    3、商标局做出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商标审查标准不统一,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审查相一致原则,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商评委裁定如下:

     

                                                                 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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