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第17250207号“京华天宝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天津市京华楼宝天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于2015年6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8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猪肉食品,肉,肉冻,火腿,肝酱,香肠,牛肚,家禽(非活),肝,加工过的花生”商品上,天津市天宝楼食品研发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25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认为:(一)争议商标完整包含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247279号“天宝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一地,其注册行为为抢注申请人在先著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傍名牌的主观恶意,系不正当竞争,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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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结果: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15年6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8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猪肉食品、肉等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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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加工过的肉、火腿肠等商品上。经转让续展,现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京华天宝楼”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天宝楼”,且未形成新的整体含义以资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猪肉食品、加工过的花生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肉、腌制蔬菜等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关联性较强,且从注册地来看,两商标均属于天津市西青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可以证明引证商标“天宝楼”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两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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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分析
本案焦点问题主要在于争议商标“京华天宝楼”与引证商标“天宝楼”是否构成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首先,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按照中国传统语言习惯,“京华”与“天宝楼”常常被分开断句,同时整体商标并未形成新的含义,在名称是上极其容易让消费者误认。
其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所申请的商品在消费受众群体,消费渠道等方面均为相同,商品性质均有相同或近似;
第三,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申请人相处同一地域,经我司指导申请人大力搜集提供的使用及获奖证据,可知申请人在当地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申请带有极大的攀附恶意。
经过我司对争议商标以及被申请人的详细分析,通过大力举证,成功得到商评委的认可、因此遇到侵权商标,权利人不可忽视,也不必担心无法申诉成功,只要有专业的法律分析,对侵权行为说不,积极维权,最终可成功保护自己的合法商益。
争议商标:
引证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