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 别: 第30类
申 请 号: 第34219623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34219623BHTZ01
基本案情:
申请人来凤武陵龙凤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商标局提交了“武陵龙凤WULINGLONGFENG及图”商标在第30类注册申请。2019年03月18日,收到商标局发文编号为TMZC34219623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申请复审。请求商评委依法对TMZC34219623BHTZ01商标驳回进行复审,依法准予申请商标“武陵龙凤WULINGLONGFENG及图”指定商品进行商标公告,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0类注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应当获得核准注册,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1、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字号相一致,具有极强的品牌独创性,与第26971570号“图形”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不同,二者含义、呼叫亦不同,且两商标结构、外观不同,申请商标具备可识别度和显著性,与引证商标之间并不近似。
2、申请商标“
”与第13039718号“
”商标、第23214061号“
”商标以及第9098267号“
”商标的商标醒目性识别文字部分不同,商标文字的整体含义、呼叫、字形以及视觉效果不同,两者具备明显识别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并未违反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准予核准注册.
3、申请商标“武陵龙凤”呼叫为wu,ling,long,feng,而引证商标二“天时凤琪”、引证商标三“彩生金康”以及引证商标四“佳德鑫”因为文字与申请商标的文字完全不同,呼叫亦不同。
申请商标按照整体比较分析的方式,以“隔离比较分析”为原则,通过对申请商标“武陵龙凤”与引证商标二“天时凤琪”、引证商标三“彩生金康”以及引证商标四“佳德鑫”给人的整体记忆印象为原则,形成的申请商标与三枚引证商标在整体上比较的不同印象,两者之间不应该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裁定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标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