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 别:第37类
申 请 号:第32858619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32858619BHTZ01
基本案情:
申请人于2018年8月13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商标局提交了“
”商标在第37类上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建筑,商品房建造,建筑物防水,建筑物隔热隔音,砖石建筑,拆除建筑物,清洁建筑物(外表面),室内装潢,室内外油漆,建筑咨询”。2019年2月11日,申请人收到商标局第TMZC32858619BHTZ0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申请复审。请求贵委依法对申请商标指定服务项以初审公告,核准申请商标指定服务在第37类上的注册。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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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依法申请商标注册,是合法申请人,应依法受到保护。
二、申请商标与第22674502号引证商标的核心识别要素不同,商标的构图、着色、寓意以及外观差异大。申请商标具有商标显著性和可识别度,与引证商标并不近似。
三、举证相同情形的案例,证明申请商标具备可注册性。
成功案例商标列举如下:

第19147979号复审商标 第18735720号引证商标

复审商标 引证商标
四、申请商标作为独创商标,经使用具备商标显著性,经积极使用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产生相关公众对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混淆的情况,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和可辨识度,应该准予注册。
裁定结果: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各有显著识读文字相区分,且各自图形部分亦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总结:
商标申请成功率不可能达到100%,尽管我们做到了竭尽全力规避风险,还是会出现个别驳回,有意外也有不合理,正因此,商标局赋予了我们提起驳回复审的权利,我们还可以依法继续走复审程序进行争取。正如裁定所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各有显著识读文字相区分,且各自图形部分亦存在一定差异”,由此充分说明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复审过程中会结合商标实际使用情况及商标审查本着“音形义”的标准重新严格审理。
温馨提示:
复审阶段尤为重要,选择专业、诚信、靠谱的代理机构更是重中之重,切勿盲目追求低价。
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知识产权高级顾问:朱秀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