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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陇沣西驳回复审成功案例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19-11-26 09:30


申请商标:

申请类别:第31类

号:第32573952号

驳回通知书编号:TMZC32573952BHTZ01

 

驳回理由

商标局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驳回申请商标“陇沣西LONGFENGXI及图”的注册。商标局认为该商标与浙江多利沅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0713318号“图形”商标近似。该商标与昌黎强旺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4651972号“图形”商标近似。

 

案情 

申请人华亭县沣西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07月30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交了“陇沣西LONGFENGXI及图”商标在第31类上的商标注册申请。2019年01月28日,申请人收到商标局发文编号为TMZC32573952BHTZ01商标驳回通知,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申请复审。请求商评委依法对商标局第TMZC32573952BHTZ0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进行复审,给予申请人所申请商品正常进行商标公告,核准申请商标指定商品的注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应当准予核准注册,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1、陇沣西系列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商标,其中单独的文字商标“陇沣西”在第29、30和31类上均已注册,本案申请商标“陇沣西LONGFENGXI及图”商标是申请人进一步对“陇沣西”商标品牌的注册保护,且申请人已经将陇沣西图形登记取得美术作品《版权登记证书》,应当准予核准注册。

2、申请商标“陇沣西LONGFENGXI及图”与10713318号“图形”商标14651972号“图形”商标的构成要素不同,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不同,商标含义、呼叫亦明显不同,申请商标具备可识别度,与两枚引证商标不近似,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3、申请人自递交申请商标注册申请后,严格遵循《商标法》规定使用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产生消费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混淆情况,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经营使用,在行业内已经有了一定知名度,应当准予核准注册。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对比: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1          引证商标2

裁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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