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异议人北京依醉国邦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第25类上在先注册“桐人唐”商标,是“桐人唐”商标的在先权利人,“桐人唐”商标使用在服装、鞋、帽、袜子、手套等穿着商品上。2018年03月27日被异议商标“
”初审公告,申请人认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对其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特委托我司代理异议事宜,及时阻止对方侵权商标的注册行为。
二:核心异议理由
1、异议人是已注册“桐人唐”系列商标的在先权利人,系列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鞋、帽”等商品上,经长期使用,享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
2、被异议商标“桐人唐吴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桐人唐”,与系列引证商标构成类似上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两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两商标混淆,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三:案件裁定

四:案件总结
本次案件代理中,代理人和律师积极与申请人进行沟通理解,提供大量使用证据,根据以往成功案例经验,有效精准定位核心论点,以商标近似性为切入点,成功撤销初审商标。面对此类包含商标,我们应该严格把握商标评审规则,从申请人角度出发,精准打击侵权商标。面对此类侵权商标,不应因商标初审通过而惧怕申诉自己的合法权益,充分有效的利用商标法异议程序对于在先权利的救济保护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