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 别:第10类
申 请 号:第31829507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31829507BHTZ01
基本案情:
申请人于2018年06月26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商标局提交了“
”商标在第10类上注册申请,指定使用“牙科设备和仪器,电疗器械,理疗设备,电子针灸仪,奶瓶,避孕套,人造外科移植物,腹带,助听器,矫形用物品”。2018年12月12日,申请人收到国家商标局发文编号为TMZC31829507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驳回申请商标在第10类上的注册申请,驳回理由为:该商标与江苏菊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5063499号“菊花”商标
近似。申请人收到该驳回通知书后委托我司启动驳回复审程序,继续争取该商标。
事实与理由:
引证商标到期未续展,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如图所示:
复审结果:
总结
商标申请不可能100%全都通过,尽管我们做到了竭尽全力规避风险,还是会出现个别驳回,有意外也有不合理,正因此,商标局赋予了我们提起驳回复审的权利,我们还可以依法继续走复审程序进行争取。复审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结合商标实际使用情况及商标审查本着“音形义”的标准重新严格审理。在这里温馨提示:复审阶段尤为重要,选择专业、诚信、靠谱的代理机构更是重中之重,切勿盲目追求低价。
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知识产权顾问:周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