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异议理由
1、异议人对第19710437号“贡格尔塔拉”商标拥有无可争辩的在先权利,是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人。
2、被异议商标“贡格尔草原”与引证商标“贡格尔塔拉”含义相同,指同一事物,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两商标混淆,因此两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3、被异议商标“贡格尔草原”的注册侵害了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利,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4、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易使消费者认为该商标来自于贡格尔草原地区的产品,而商标经营者并非来自草原,而是天津地区的经营者,因此其注册被异议商标可能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提供者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损害公众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7)项,应禁止注册。
5、被异议人与异议人从事相同的行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消费者产生误认的可能性更大,异议人认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信原则,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6、请求贵局严格商标授权确权,依法保障异议人的在先已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利,维护引证商标已注册使用形成的稳定市场,保障异议人以及广大相关公众的合法权益。
三、案件裁定
四、案件总结
本次案件代理中,代理人和律师积极与申请人进行沟通理解,提供大量使用证据,根据以往成功案例经验,有效精准定位核心论点,以商标近似性为切入点,成功撤销初审商标。面对此类包含商标,我们应该严格把握商标评审规则,从申请人角度出发,精准打击侵权商标。面对此类侵权商标,不应因商标初审通过而惧怕申诉自己的合法权益,充分有效的利用商标法异议程序对于在先权利的救济保护条款。术业有专攻,相信我们,选择金信诚,为您的品牌充分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