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 别:第43类
申 请 号:第30124325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30124325BHTZ01
基本案情:
申请人于2018年04月09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商标局提交了“
”商标在第43类上注册申请,指定使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饭店,旅馆预订,酒吧服务,假日野营住宿服务,汽车旅馆,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2018年11月5日,申请人收到国家商标局发文编号为TMZC30124325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规定,驳回申请商标在第43类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商品为:“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饭店,旅馆预订,酒吧服务,假日野营住宿服务,汽车旅馆,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驳回理由为:该商标与广西领军广告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1555691号“EGHOTEL”商标近似。与天脉中医药产业集团(杭州)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25393233号“E HOTEL”商标近似。与湖北智谷创联实业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26729777号 “轻鱼酒店E.U HOTEL”商标近似。与重庆逸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4993443号“EWHOTEL”商标近似。与卢光辉41010219780814301X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4234869号“旅酒店公寓;EHOTEL;E”商标近似。申请人收到该驳回通知书后委托我司启动驳回复审程序,继续争取该商标。
事实与理由:
1、已注册的第11555691号“EGHOTEL”商标已经被撤销,商标权利丧失,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
2、申请商标与第25393233号“E HOTEL”商标构成不同,呼叫、含义区别,且字形有明显差异,并不近似。
3、申请商标与第26729777号 “轻鱼酒店E.U HOTEL”商标、第24993443号“EWHOTEL”商标及第4234869号“旅酒店公寓;EHOTEL;E”商标整体外观效果不同,商标文字含义、呼叫不同,申请商标具备商标可识别度,与三枚引证商标并不近似,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准予注册。
4、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历经多年经营实践而精心打造的商标品牌,该商标长期以来一直在申请人从事的酒店经营活动中使用,具备商标显著性和识别度,应当准予核准注册。
复审结果:
总结
商标申请不可能100%全都通过,尽管我们做到了竭尽全力规避风险,还是会出现个别驳回,有意外也有不合理,正因此,商标局赋予了我们提起驳回复审的权利,我们还可以依法继续走复审程序进行争取。复审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结合商标实际使用情况及商标审查本着“音形义”的标准重新严格审理。在这里温馨提示:复审阶段尤为重要,选择专业、诚信、靠谱的代理机构更是重中之重,切勿盲目追求低价。
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知识产权顾问:周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