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 别: 第25类
申 请 号: 第31076225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31076225BFBH01
商标局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五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悦诗衣舍”的注册,商标局认为该商标与北京名威服装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注册期满未续展,但自期满之日起未满一年的第4346047号“诗悦”商标近似。
评审请求
申请人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申请复审。请求商评委依法对商标局发文编号TMZC31076225BFBH01商标驳回进行复审,对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予以初审公告,核准申请商标指定全部商品在第25类上注册。
申请人认为,复审商标应当获得核准注册,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一、根据商标驳回通知文件显示,第4346047号“诗悦”引证商标于2018年8月13日期满并未续展,商标注册权利已经丧失,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恳请贵委等待引证商标期满一年后,再审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二、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不同,文字商标呼叫明显区别,具备识别度,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悦诗衣舍”与引证商标“诗悦”在整体呼叫和含义上也有一定的差异,申请商标是四个中文组成商标,引证商标则仅有两个中文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作为纯文字商标,公众识别时的第一反应是文字的呼叫,四个字的文字商标与两个字商标呼叫不同,施以一般注意力,完全可以区分开来两商标。
另外,作为纯文字商标,商标首字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给人的品牌印象不同,因此从商标构成要素上来分析,引证商标“诗悦”与申请商标“悦诗衣舍”并不近似。
关于申请商标“悦诗衣舍”与引证商标“诗悦”之间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可以参考“长江”商标驳回复审案。
北京市高院在(2012)高行终字第1335号行政判决书中判决金宝乐器公司申请注册在第15类上的第7231931号“长江”商标与已注册的第3933378号“长江之星star of Yangtze River”并不近似,北京市高院认为复审商标“长江”与引证商标“长江之星”虽都含“长江”二字,但文字构成并不同,而且含义相差甚远,“长江”指我国的河流,后者中心词是“星”字,意为“长江中的明星”,从构成要素上两商标并不近似。
前述案例商标:

第7231931号复审商标 第3933378号引证商标
根据上述商标驳回复审案例,恳请贵委能够参照“长江”商标与“长江之星”商标的评审案例,裁定申请商标“悦诗衣舍”与引证商标“诗悦”并不近似,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综上,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具有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第4346047号“诗悦”引证商标于2018年8月13日期满并未续展,商标注册权利已经丧失,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恳请贵委等待引证商标期满一年后,再审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依法核准第31076225号“
”商标指定全部商品在第25类上注册。
商评委裁定:
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