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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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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美亚高”驳回复审成功案例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19-09-16 09:20

一、申请商标信息

申请号:30881293                 

申请类别:第9

申请日期:2018-05-14             

 

 

二、基本案情

申请人“马军友”于2018-5-14委托我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在第9类“镜(光学),矫正透镜(光学),隐形眼镜,眼镜框,眼镜盒,光学器械和仪器,眼镜片,太阳镜,眼镜架,眼镜”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11-20驳回其申请,并下发驳回通知书,驳回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IGOR G.MIKHAILOV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G1046517号“MO”商标近

似。

 

  该商标与深圳市天地园眼镜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0302453号“MO”商标近似。

 

  该商标与上海乐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9041295号“MO 客宝”商标近似。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继续委托我司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商标复审请求。

 三、事实与理由

1、申请商标作为独创组合商标,其文字“美亚高”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品牌,美亚高是臆造词,是依据“美雅高”打造的商标品牌,代表着“美丽、优雅与高贵”的品质结合。该商标是用于眼镜等商品的生产经销的自主品牌,在行业内赢得了相关公众的认可。

 

2、申请商标美亚高MEIYAGAO MO”与G1046517号“MO”商标和第10302453号“MO”商标的主要识别要素不同,商标呼叫、含义差异巨大,申请商标具备识别度,与两枚引证商标并不近似。

申请商标核心识别要素是中文“美亚高”,公众对申请商标的品牌记忆内容也是“美亚高”,商标拼音“MEIYAGAO”和矩形中的字母“MO”是复制要素,拼音是为文字的辅助,矩形中字母“MO”是对拼音“MEIYAGAO”中首尾字母“M”和“O”的组合;而引证商标1是“M”和“O”两个独立的字母组合,无其他构成要素;引证商标2“MO及图形”则是由抽象的图形和字母“MO”组成,商标图形是一个圆形,中间有散布的斜条状格子图案,图形包含字母,商标主要识别部分是“MO及图形”;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和引证商标2,不构成近似,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3、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构成要素不同,商标整体视觉效果不同,申请商标具备商标显著性和可识别度,与两引证商标并不近似

与申请商标外观不同,引证商标1是两个大小不同的字母商标,工整简洁;引证商标2是凸出图形的标识,外观为圆形,中间是拼音字母,整体外观效果与申请商标差异明显,并不近似。

4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着色差异巨大,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与两枚引证商标并不近似。

5、申请商标美亚高MEIYAGAO MO与第19041295号“MO客宝”商标核心识别要素不同,两商标文字含义、呼叫差异巨大,在隔离比较状态下,申请商标具备可识别度,与该引证商标并不近似。

6申请人认为商标局在审查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时依据的评审标准不统一,恳请贵委按照公平统一的审查标准,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四、商评委裁定结果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上述商标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通常也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主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五、总结

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根据商评委委与商标局共同制定的《商标审查标准》中的规定,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结合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近似。该条款要求:在审查文字商标过程中,要从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等方面区别。

 所以,商标申请接到驳回通知,不要着急,可以依法继续走复审程序争取。复审阶段尤为重要,选择专业、诚信、靠谱的代理机构更是重中之重,切勿盲目追求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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