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异议人鄂尔多斯市秦直道遗址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先在第39类上持有“匈奴”系列商标,包括已注册的第8558165号“匈奴故地”商标、第8558173号“匈奴文化”商标、第10160295号“匈奴单于”商标以及第18868498号“匈奴故都”商标。
作为在先商标权利人,现针对被异议人在申请注册在第39类上初审并公告于2017年10月06日(公告期:1570/13311)的第21992300号“匈奴城”商标提出异议,特委托我司代理异议事宜,及时阻止对方侵权商标的注册行为。
二:核心异议理由
1、异议人在先在第39类上持有已注册的“匈奴故地”、“匈奴文化”商标、“匈奴单于”商标和“匈奴故都”商标,是“匈奴故都”系列商标的在先权利人。依法应当给予注册商标应有的商标保护力度。
2、被异议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或关联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3、被异议人与异议人是同一地区的同业竞争者,其摹仿、复制异议人在先取得的系列引证商标,故意搭系列引证商标在先宣传使用的“便风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4、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被异议商标,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的规定,依法应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5、请求贵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之精神,为了能有效遏制不正当抢注行为,制止被异议人的商标抢注行为,依法应该适当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充分考虑到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依法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三:案件裁定


四:案件总结
本次案件代理中,代理人和律师积极与申请人进行沟通理解,提供大量使用证据,根据以往成功案例经验,有效精准定位核心论点,以商标近似性为切入点,成功撤销初审商标。面对此类包含商标,我们应该严格把握商标评审规则,从申请人角度出发,精准打击侵权商标。面对此类侵权商标,不应因商标初审通过而惧怕申诉自己的合法权益,充分有效的利用商标法异议程序对于在先权利的救济保护条款。术业有专攻,相信我们,选择金信诚,为您的品牌充分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