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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洋洋壹佰商标无效宣告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19-08-06 09:28

基本案情:

    申请人青岛瑞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先享有“羊羊100”商标权,并且在母婴食品市场上极具市场知名度及影响力,该品牌在行业内享有极高品牌知名度,央视网、金鹰卡通等全国性卫星卫视均有申请人的“羊羊100”品牌的广告投放,深受公众的青睐和信任唐发秒在第5类上申请了“洋洋壹佰”商标,与“羊羊100”高度近似。

青岛瑞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极为重视,发现此情况后十分重视,遂委托我司向商标局提交无效宣告申请,经过我司的法务部律师专业撰写和精心准备,最终在与青岛瑞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营产品相关产品上无效宣告成功。

事实与理由:

1、母婴食品市场上极具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羊羊100”商标品牌是申请人企业的已注册商标,该品牌在行业内享有极高品牌知名度,央视网、金鹰卡通等全国性卫星卫视均有申请人的“羊羊100”品牌的广告投放,深受公众的青睐和信任,“羊羊100”品牌建立的品牌信誉已经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应当给予充分的商标权益保障。

2、争议商标“洋洋壹佰”与引证商标“羊羊100”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3、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已注册及初审的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合法商标权益,争议商标的注册会扰乱系列引证商标形成的稳定市场,应依法予以无效宣告。

4、引证商标“羊羊100”品牌长期在央视、金鹰卡通等全国性卫星电视中播出,应当推定被申请人具有知晓申请人在先权利的便利条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洋洋壹佰”的行为难谓善意,具有抢注商标的主观恶意,有搭引证商标‘便风车’之嫌疑。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请求贵委对争议商标无效宣告。

5、争议商标“洋洋壹佰”的注册,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在此处过程中我们提交了大量的证据予以支持我们的无效宣告理由。

裁定结果:

商评委对我司陈述的事实及理由予以采信及支持,认为争议商标文字“洋洋壹佰”与引证商标“羊羊100”呼叫完全相同,文字构成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补药、医用营养品、医用营养食物、医用营养饮料、营养补充剂、人用药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食品、医用营养品等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我局裁定如下:争议商标在补药、医用营养品、医用营养食物、医用营养饮料、营养补充剂、人用药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与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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