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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巴投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19-07-29 11:46

申请商标:

   别:第32

号:第30066344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30066344BFBH01

基本案情:

申请人于20180404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商标局提交了”商标在第32类上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啤酒,果汁,矿泉水(饮料),汽水,水(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纯净水(饮料),饮料制作配料,冰冻果汁饮料,瓶装饮用水”。2018年112日,申请人收到国家商标局发文编号为TMZC30066344BFBH01《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部分驳回申请商标在第32类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商品为“啤酒,果汁,水(饮料),矿泉水(饮料),汽水,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纯净水(饮料),冰冻果汁饮料,瓶装饮用水”商标局认为该商标图形部分与梅州昌信贸易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8457113号“昌信及图”商标近似。该商标图形部分与梅州昌信贸易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8964150号“图形”商标近似如下图申请人收到该驳回通知书后委托我司启动驳回复审程序,继续争取该商标。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1

引证商标2

  

    

 

事实与理由:

1、申请商标具有极强的品牌独创性,与8457113号引证商标“昌信及图”8964150号“图形”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不同,商标含义、呼叫以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2、申请商标已经在公开有效的使用中,并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经营秩序,具备商标显著性和可识别度,在实际使用中,该商标并没有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应当准予注册。

裁定结果: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总结

   商标在接到驳回通知后不要担心、气馁要知道商标局赋予了申请人提起驳回复审的权利,您还可以依法继续走复审程序进行争取。复审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结合商标实际使用情况及商标审查本着“音形义”的标准重新严格审理。在这里温馨提示:复审阶段尤为重要,选择专业、诚信、靠谱的代理机构更是重中之重,切勿盲目追求低价

 

                                        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知识产权顾问:朱秀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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