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异议人厦门市马邦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于第25类上在先注册“马邦MABANG”、“马邦商旅MABANGSHANGLV”、 “马邦沙乐华MABANGSALEWA”商标,是“马邦”系列商标的在先权利人,马邦系列商标使用在服装、鞋、帽、袜子、手套等穿着商品上。2017年09月06日被异议商标“马邦e族”初审公告,申请人认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对其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特委托我司代理异议事宜,及时阻止对方侵权商标的注册行为。
二:核心异议理由
1、异议人是依法成立的企业,在先独创多枚系列注册商标用于企业服装品牌使用,异议人在先独创引证商标,并依法使用,引证商标经异议人精心使用具有较高的商标知名度和显著性,现已形成稳定的市场经营秩序。
2、马邦系列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独创商标,是集异议人智慧打造的臆造性文字商标。被异议商标“马邦e族”与系列引证商标已经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应当不予注册。
三:案件裁定

四:案件总结
本次案件代理中,代理人和律师积极与申请人进行沟通理解,提供大量使用证据,根据以往成功案例经验,有效精准定位核心论点,以商标近似性为切入点,成功撤销初审商标。面对此类包含商标,我们应该严格把握商标评审规则,从申请人角度出发,精准打击侵权商标。面对此类侵权商标,不应因商标初审通过而惧怕申诉自己的合法权益,充分有效的利用商标法异议程序对于在先权利的救济保护条款。术业有专攻,相信我们,选择金信诚,为您的品牌充分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