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AU”与第14751643号商标和第18594186号商标并不近似,详细比较分析如下。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对比如下: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1 引证商标2
1、申请商标“AU及图形”是申请人精心设计的独创商标,该商标是企业结合企业名称“阿优” 拼音‘a you’的首字母“AU”独创图形商标,具备商标显著特征,应当准予注册。
2、申请商标与第14751643号“AU”引证商标、第18594186号“AU”引证商标整体外观效果差异明显,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完全可以区别开来,不会造成混淆误认,故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3、两枚引证商标都包含字母“AU”,但准予并存使用在同一类别,恳请贵委按照公平统一的商标评审标准,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4、申请人自递交商标注册申请后,严格遵循《商标法》规定规范使用申请商标,没有产生消费者对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混淆情况,且该商标经申请人积极使用,有了一定知名度,具备商标显著性,应准予注册。
三、裁定结果
四、总结
商标在接到驳回通知后不要慌,可以依法继续走复审程序争取。复审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结合商标实际使用情况及商标审查本着“音形义”的标准重新严格审理此标。当然在复审环节中委托专业代理公司及专业团队也是重要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