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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东极仙阁及图驳回复审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19-06-27 09:15


申请商标:

 

类别:第2930

申请号:第29012205号  第29018016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张景君于2018130日委托我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商标局提交“东极仙阁+图形”的商标申请,国家商标局历时8个月的审查于2018918日下发商标驳回通知书。商标局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三十条的规定,驳回“东极仙阁+图形”在第2930类上的注册。其中第29类的申请认为该商标与州大商城总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687637”号“城隍阁+图形”商标近似;第30类的申请认为该商标与州大商城总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687637”号“城隍阁+图形”商标、大观楼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8903646号“大观”商标近似。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继续我司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商标复审请求。

  1.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东极仙阁+图形”与第3687637城隍阁+图形”商标并不近似,详细比较分析如下。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对比如下: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1

引证商标2

 

 

 

通过上文的列表对比可以看到,申请商标与两枚引证商标核心识别要素不同,虽然都使用了‘楼阁’图素,但是因为商标中中文核心词含义风马牛不相及,故申请商标具备商标显著性,与两枚引证商标并不近似。

区别一、申请商标与两枚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不同,消费者对三枚商标的记忆印象差异巨大,申请商标具备可识别度,与两引证商标并不近似。

申请商标“东极仙阁及图形”的核心识别部分是其中文核心词“东极仙阁”,而与申请商标的核心词不同,引证商标一的核心识别部分是“城隍阁”,引证商标二的核心识别部分是“大观楼”。两枚引证商标中核心词都是具有明确含义的中文,同申请商标的核心词“东极仙阁”不同。同时申请商标的核心词“东极仙阁”与商标图形所绘的‘楼阁’具有对应关系,配图是一座三层的楼阁,楼阁下核心词“东极仙阁”与其对应,公众看到该商标就会形成对商标的认识---东极仙阁品牌。

区别二、申请商标与两枚引证商标中核心识别的文字要素的含义、读音和字形不同,根据《标准》对近似商标文字判定标准,不构成近似商标。

在《商标审查标准》中明确到: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该规定列举了文字商标判定近似的条件,反之,如果商标文字读音、含义和字形不同,也就不构成近似商标。

一是含义不同:申请商标“东极仙阁”是指楼阁名字为东极仙阁,属于名词,且其本身还具有寓意,“东极仙阁”是指东极镇的仙宇楼阁;与申请商标文字部分含义相比,引证商标一“城隍阁”是指建筑物,城隍阁位于吴山天风景区,连地下共七层的仿古楼阁式建筑;引证商标二“大观楼”也是一座古代建筑,大观楼,位于云南昆明市近华浦南面,三重檐琉璃戗角木结构建筑。清康熙三十五年(1696年)始建二层楼宇。与申请商标“东极仙阁”的含义不同。通过对申请商标与两枚引证商标文字的比较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含义差异巨大,都能明确代表各自的商标品牌,并不近似。

二是呼叫不同:申请商标“东极仙阁”呼叫为【dong ji xian ge】,与引证商标一“城隍阁”读音【cheng huang ge】,引证商标二“大观楼”的读音【da guan lou】,申请商标在文字读音上与两枚引证商标差异巨大,并不近似。

三是字形不同:申请商标文字部分采用的是艺术书法字体,字形独特,外观是线描状,字体圆润,字骨厚重,具有较强的商标显著性。同申请商标字形不同,引证商标一、二都是采用了常见的普通印刷字体,字形工整,朴实无华,两枚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使用的书法艺术字区别,并不近似。

区别三、申请商标与两枚引证商标图形的构图风格、外观、图形取景的角度等方面区别明显。根据《标准》对近似商标图形要素的判定标准,不构成近似商标。

一是构图风格不同:申请商标图形给人的风格更接近于真实的楼阁的形象,层高、层间距、楼阁层大小都符合真实塔的缩小比例,给人一种身临其境到楼阁下观看到该仙阁的视觉效果。同申请商标图形构图风格不同,引证商标一、二更像是在逆光中看“城隍阁”和“大观楼”的影子,只有整体轮廓,没有具体的细节刻画,外观风格上与申请商标的不同,并不近似。

二是图形外观不同:申请商标图形着色朱红,整体承继了中国古代古典建筑风格的特色,东极仙阁的顶层有精致的窗,而引证商标一和引证商标二的楼阁都仅有其简单的外观,没有任何的细节刻画。在图形外观上,两枚引证商标图形外观与申请商标不同。

三是图形取景角度不同:不难看到,申请商标图形给人的感觉是一个人站在塔下,抬头仰望东极仙阁时的视觉印象,有仰视的感觉。商标图形通过如日晕的黄色圆形背景,以及勾云图形和图形的高度等,给人一种在地面仰望天空中海市蜃楼一般的仙宇楼阁效果;而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楼宇图形都是接近观影效果,逆光中观“城隍阁”和“大观楼”的角度,是取得近景,与申请商标图形取近景的不同,并不近似。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与两枚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完全风马牛不相及,商标文字含义、呼叫、字形以及图形构图、外观及取景角度等差异明显,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与两枚引证商标之间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三、裁定结果

复审经过8个月的审查于2019年524日下发复审成功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商标在标识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1. 总结

       商标在接到驳回通知后不要慌,可以依法继续走复审程序争取。复审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结合商标实际使用情况及商标审查本着“音形义”的标准重新严格审理此标。当然在复审环节中委托专业代理公司及专业团队也是重要的一步。



                                      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姜晓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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