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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飞跃大博文”异议成功案例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19-04-28 08:09

一、案件始末

申请人上海大博文鞋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11月,是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分局批准注册企业。公司是由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大孚橡胶总厂(前称上海胶鞋一厂)组建。企业隶属于上海国资委的下属企业。公司主要从事生产橡胶布面、皮面运动鞋、休闲鞋。异议人早在1996年在先独创了“大博文”商标品牌,并将其申请注册在第25类上,成为注册商标使用。在长达20多年的经营活动中,大博文品牌在市场上荣获了“1999上海名牌产品”、“2001上海名牌产品”、“2002上海名牌产品”、“2005年上海名牌产品”、2014年获得“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2016年引证商标“大博文”又被评为“国家合格评定质量信得过产品”等荣誉,产品畅销国内市场,经销商遍布全国各地。经我司监测,临沂市飞泰鞋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在25类“童装,婴儿全套衣,体操服,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手套(服装),领带,腰带”产品上注册“飞跃大博文”商标,并于2017年10月初审公告,遂委托我司提出异议。

二、事实与理由

1.异议人早在1996年在先独创了“大博文”商标品牌,并将其申请注册在第25类上,成为注册商标使用。在长达20多年的经营活动中,产品畅销国内市场,经销商遍布全国各地,品牌具有极高的品牌知名度,应给予充分保障。

2.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核准其注册。

3.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异议在先商号权利,同时因被异议人将异议人使用在先并有一定知名度的“飞跃牌”抢注为商标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句“也不得已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4.被异议人看重了引证商标“大博文”在使用中形成的市场知名度,意图将异议人已注册的“大博文”商标和在先使用的“飞跃”牌结合在一起抢注在第25类上,具有明知而故意抢注商标的主观故意,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应该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5.“大博文”是异议人独创的商标,异议人对其享有商标专用权利,大博文品牌经异议人长达20多年的使用,已经与异议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行,都是从事鞋业生产企业,其恶意抢占异议人在先使用的独创的知名商标资源,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异议结果

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引证商标在相关公众中享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且为形成其他含义,双方双标并存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因此第22330298号“飞跃大博文”商标在“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上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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