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始末
申请人上海大博文鞋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11月,是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分局批准注册企业。公司是由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大孚橡胶总厂(前称上海胶鞋一厂)组建。企业隶属于上海国资委的下属企业。公司主要从事生产橡胶布面、皮面运动鞋、休闲鞋。异议人早在1996年在先独创了“大博文”商标品牌,并将其申请注册在第25类上,成为注册商标使用。在长达20多年的经营活动中,大博文品牌在市场上荣获了“1999上海名牌产品”、“2001上海名牌产品”、“2002上海名牌产品”、“2005年上海名牌产品”、2014年获得“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2016年引证商标“大博文”又被评为“国家合格评定质量信得过产品”等荣誉,产品畅销国内市场,经销商遍布全国各地。经我司监测,钟方文于2015年5月在25类“领带,皮带(服饰用),婚纱”产品上注册“大博文DABOWEN”商标,并于2017年10月份初审公告,遂委托我司提出异议。
二、事实与理由
1.异议人早在1996年在先独创了“大博文”商标品牌,并将其申请注册在第25类上,成为注册商标使用。在长达20多年的经营活动中,产品畅销国内市场,经销商遍布全国各地,品牌具有极高的品牌知名度,应给予充分保障。
2.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完全相同,且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商品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核准其注册。
3.“大博文”是异议人独创的商标,异议人对其享有商标专用权利,大博文品牌经异议人长达20多年的使用,已经与异议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
4.被异议人看重了引证商标“大博文”在使用中形成的市场知名度,意图通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等手段撤销异议人在使用中的引证商标,从而其抢注“大博文”商标扫清障碍。但因异议人向商标局及时提供了商标使用证据,而未被撤销,所以其抢注的“大博文DABOWEN ”商标指定的“鞋”等商品被驳回,仅仅是核准了“领带,皮带(服饰用),婚纱”商品。这一事实证明被异议人具有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故意,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利,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三、异议结果
商标局认为,异议人所提供的荣誉证书、经销商授权书、媒体报道等证据显示,“大博文”独创性和显著性较强,是异议人持续使用20多年的商标和企业字号,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人的商标文字与异议人相同,双方使用的产品均为饰品,具有较高关联性,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品来自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第17076135号“大博文DABOWEN”商标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