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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始末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了“俏E人”商标在第32类上注册申请,指定果汁,椰子汁(饮料),汽水,植物饮料,饮料制作配料,带果肉果汁饮料,水(饮料),无酒精鸡尾酒,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起泡水。2018年07月25日,收到商标局发文编号为TMZC27216305BFBH01《商标驳回通知书》,在法定期限内,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请求商评委依法对商标局做出的TMZC27216305BFBH01《商标驳回通知书》进行复审,给予申请商品指定商品进行商标公告,依法核准第27216305号“俏E人”商标指定全部商品在第32类上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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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
1、申请商标“俏E人”与引证商标“俏人茶”的文字构成不同,商标中心词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含义、呼叫以及字形差异较大,申请商标具备可识别度,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准予注册。
2、申请人自递交商标注册申请后,一直严格遵循《商标法》规定规范使用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产生消费者对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混淆情况,且该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在本行业已经有了一定知名度,应该获得核准注册。
三、复审结果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有所区别,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