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贵义铜业GY图”与第21015759号“桔都JD图”商标并不近似,详细比较分析如下。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对比如下:

1、申请商标“贵义铜业GY图”具有实际来源,是申请人结合企业商标名称精心设计的独创图文组合商标,具备商标显著特征和独创性,应当准予注册。
2、申请商标与第21015759号“桔都”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不同,商标文字部分的读音、含义和字形差异较大;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商标图形的构图、外观以及设计理念不同,申请商标具备可识别度,与引证商标并不近似,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3、申请商标作为独创商标,经使用具备商标显著性,经积极使用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产生相关公众对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混淆的情况,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和可辨识度,应该准予注册。
同时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一些“贵义铜业”相关使用证据,其中包括经营合同及发票,宣传材料,其他经营使用证据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