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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贵义铜业及图驳回复审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19-03-21 09:50

申请商标:

 

 

 

 

 

类别:第6

申请号:第27498487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江西贵义铜业有限公司于20171115日委托我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商标局提交“贵义铜业+图形”的商标申请,国家商标局历时8个月的审查于201876日下发商标驳回通知书。商标局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贵义铜业+图形”在第6类上的注册。认为该商标与陈冬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1015759”号“桔都”商标近似。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继续我司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商标复审请求。

  1.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贵义铜业GY图”与第21015759号“桔都JD图”商标并不近似,详细比较分析如下。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对比如下:

     

    1、申请商标“贵义铜业GY图”具有实际来源,是申请人结合企业商标名称精心设计的独创图文组合商标,具备商标显著特征和独创性,应当准予注册。

    2、申请商标与第21015759号“桔都”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不同,商标文字部分的读音、含义和字形差异较大;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商标图形的构图、外观以及设计理念不同,申请商标具备可识别度,与引证商标并不近似,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3、申请商标作为独创商标,经使用具备商标显著性,经积极使用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产生相关公众对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混淆的情况,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和可辨识度,应该准予注册。

    同时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一些“贵义铜业”相关使用证据,其中包括经营合同及发票,宣传材料,其他经营使用证据材料等。

  2. 裁定结果

    复审经过5个月的审查于2019年1月25日下发复审成功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商标在标识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3. 总结

       商标在接到驳回通知后不要慌,可以依法继续走复审程序争取。复审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结合商标实际使用情况及商标审查本着“音形义”的标准重新严格审理此标。当然在复审环节中委托专业代理公司及专业团队也是重要的一步。

                         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姜晓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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