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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法米利”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19-03-19 09:10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法米利酒店2017116日委托我司(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商标局提交了商标在第43类上注册申请。在申请日提出前,代理人经过检索发现在43类相同服务上存在近似商标第77XX727号法米利及图障碍商标,通过网上及多方查证,代理人认为在先障碍商标实际使用的可能性很低,且注册满三年,满足了《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撤销三年连续未使用”(以下简称撤三)程序的先决条件。故经过代理人与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法米利酒店负责人沟通,同意采取撤销障碍商标的方式来取得商标的专用权。遂代理人采取撤销第77XX727号障碍商标并同时新申请“法米利”,2018625日,申请人收到国家商标局的《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的第27297828号商标与昆山XX餐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上已注册的第77XX7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近似,驳回了其在住所代理等服务上的申请。此情况是在计划之中的,因为“撤三”程序还在审理之中,据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委托我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申请复审,请求核准第27297828“法米利”商标指定服务在第43类上的注册。我司受该申请人委托后,认真分析了该商标复审关键点,并按照申请人的意思依法向商评委做出了以下复审理由陈述。   

  1. 复审理由

    引证商标尚在“撤三”程序中,在“撤三”结果未出之前暂缓审理复审案件,律师同时提交了《延缓审查审理申请书》     

  2. 商评委裁定:  

    商评委认为,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撤销三年连续未使用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商标权利障碍,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评委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3. 案例评析 

    就本案评审而言,通过“撤销三连续未使用”程序成功撤销障碍商标为本案成功的关键点。商标核准注册注册之后即获得10年的专用期,10年届满前可续展,可以无限续展下去,这期间商标权人可以垄断该注册商标的使用,未经过其许可其他人均不能使用该商标。似乎只要一直续展就可以一直独占禁止他人使用了,殊不知商标存在的意义是鼓励大家去使用,而不是申请下来之后束之高阁占用公共资源。商标的作用在于建立产品或服务与产品来源或服务提供者之间的联系,是商誉累积的表现,在没有投入使用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实现标志来源的功能,也就没有必要给予保护,大量注册但不实际使用的商标会侵占公共资源。2014年《商标法》49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该制度的建立目的在于鼓励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积极将商标投入使用,发挥商标在市场的区分和识别作用,清理闲置商标,开放更多的公共资源。

     

                                   李晓婷

                                  2019-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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