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 别:第10类
申 请 号:第25636943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25636943BHTZ01
基本案情:
申请人于2017年08月01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商标局提交了“QCLEAN”商标在第10类上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口罩,医务人员用面罩,注射针管,手术衣,病床用吸水床单,医用滴管,医用指套,医用手套,医用垫,外科手术刀”。2018年06月13日,申请人收到国家商标局发文编号为TMZC25636943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商标局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规定,驳回该商标在第10类上的注册,商标局认为该商标与注册人为“ARSLINE SA”在类似商品上注册期满未续展,但自期满之日起未满一年的第G691712号“OCLEAN”商标(件图1)近似。申请人收到该驳回通知书后委托我司启动驳回复审程序,继续争取该商标。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第G691712号“OCLEAN”引证商标于2017年12月02日期满,期满该商标并未续展,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恳请贵委延期审查申请商标的注册,待引证商标无效期满一年即2018年12月01日之后审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首字母不同,且两商标首字母及字形明显不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规定,不判定为近似商标。
裁定结果:
该案件至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之时,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G691712号“OCLEAN”商标已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其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