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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案例:“神农粥语”商标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19-01-19 11:12

近日,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总局下发的“神农粥语”商标注册证书。为时三年的商标之争终于落下帷幕。

神农粥语公司主要经营“粥”等快餐小吃。该公司与2015年联系上我司商标代理人,出于全面保护该品牌的考虑,建议神农粥语公司申请注册第30类粥产品和第43类餐饮行业的商标,但该公司出于资金考虑,只申请了第30类商标。期间我司代理人也多次联系神农粥语公司申请注册第43类餐饮行业商标,但神农粥语公司没有申请。在日常维护该品牌的过程中,我司代理人发现2016年4月5日闫某人在第43类上申请注册了“神农粥语”商标,经查闫某人与神农粥语公司地处同一地区,抢注意图明显。我司代理人第一时间联系上神农粥语公司告知该情况并建议神农粥语公司积极准备使用证据在该商标公告时提出异议,异议理由如下:

1、被异议商标“神农粥语”侵害了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利,同时也与异议人在先注册商标相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该不予核准注册。

2、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在同一地区,其抢注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和目的完全是出于主观故意,是典型的商标抢注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

3、被异议人抢注“神农粥语”作为商标,在没有任何付出的情形下,不劳而获抢注他人的在先权利,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依法应不于注册。

4、被异议商标“神农粥语”与异议人开设的“神农粥语快餐厅”并存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内,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人抢注该商标不仅会欺骗消费者,而且也会给异议人企业的餐饮经营活动带来不利的负面影响,损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5、异议人在先已经获得第30类“神农粥语”商标注册证,第30类与第43类存在一定关联性,被异议人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

经过我司律师、代理人和神农粥语公司共同的不懈努力下,商标局支持了我方观点,闫某人在第43类申请注册的“神农粥语”商标不予注册

但此时我司也收到了神农粥语公司在第43类申请注册的“神农粥语”公司的驳回文件,引证商标是闫某人申请注册的“神农粥语”商标,我司代理人随即建议神农粥语公司提交驳回复审申请,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神农粥语的餐饮店经营者,在先独创打造了“神农粥语”品牌,用作商号和品牌标识使用在饭店经营活动中。但是却被同处一地的闫某人抢注为商标申请人以其经营的餐饮店名义针对闫某人在第43类上抢先注册并获得初审公告的19525376号“神农粥语” 商标提出异议。现该商标异议案件已经审理终结,国家商标局在(2018)商标异字第0000012416号《第19525376号“神农粥语”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中裁定,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以及第三十五条,国家商标局决定:第19525376号“神农粥语”商标不予注册。

附件一:神农粥语快餐新华街店执照;

附件二:《第19525376号“神农粥语”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书;

 

申请人认为,本案引证的第19525376号“神农粥语” 商标经商标异议程序,国家商标局已经不予核准其注册。因此引证商标权利并未形成商标专用权,故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商标评审委员会应依法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商评委支持了我方观点,该商标核准注册,并于近日下发了商标注册证。

“神农粥语”的遭遇告诉我们,扩大商标的保护范围,既有利于原有地域品牌的保值增值,也压缩了害群之马生存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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