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案情。
申请人查干其其格于2017年03月29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商标局提交“哈登布拉格及图形”申请商标在第29类上的注册申请。驳回理由为:该商标中“布拉格”为捷克的首都,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在法定期限内,该申请人委托我司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商标驳回复审。
2,复审理由。
一、申请商标“哈登布拉格”是申请人所在地区自然村落的名称,并不是捷克的首都“布拉格”,申请商标的注册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准予核准注册。
哈登布拉格是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下辖的行政村,行政村名为哈登布拉格嘎查。
哈登布拉格嘎查位于旗政府经棚镇的西北方,镇政府巴彦查干苏木的西南方,著名的金界壕遗址横穿过哈登布拉格嘎查,贡格尔河从这里蜿蜒流向远方。哈登布拉格嘎查是巴彦查干苏木下辖九个嘎查之一。
哈登布拉格系蒙语的音译,意为“山泉”,起源于当地地域文化,一块巨石下面有一眼山泉,山泉泉水甘甜清爽,为当地先民牧民所崇拜,因此命名为哈登布拉格。
举证1,哈登布拉格在导航地图、出版地图中均有标准,见下文:
图1、百度地图截图----哈登布拉格镇地理位置;
百度地图是我国百度旗下开发的一款导航型软件,地图中详细的收录了我国的地理事物信息,公信度比较可靠,因此申请人以地图为导航平台,在其检索内容中输入“哈登布拉格”检索到下面的信息,如截图所示,哈登布拉格隶属于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乡镇)的下辖嘎查(村民组)。

图2,出版社地图中在出版的地图中也明确标注“哈登布拉格嘎查”,下图中是出版的地图中标注哈登布拉格嘎查的部分截图,截图中红色线圈标记的地方就是哈登布拉格所在的地理位置。是我国真实存在的行政村名称。该“哈登布拉格”作为商标使用,具有区别于捷克首都“布拉格”之外的其他含义,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禁止的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应当准予注册。

附件一:出版地图中标出了“哈登布拉格”嘎查信息的证据;
举证2,申请人查干其其格的户籍登记信息是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哈登布拉格嘎查。因此申请人的身份证信息中也明确的表明“哈登布拉格”是隶属于巴彦查干苏木下辖的村落名称。(见申请人身份证户籍登记信息内容)
举证3,申请人查干其其格户籍地的嘎查委员会(也就是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中也证实了“哈登布拉格”是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下辖一个村,村名为哈登布拉格。
附件二: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哈登布拉格嘎查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文件;
综上事实,申请人认为,复审商标“哈登布拉格”并不是商标局在评审中所认定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布拉格”,而是我国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下辖的村落名称,与公众知晓的捷克首都布拉格之间没有任何的关系,申请商标“哈登布拉格”是村落名称,是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据此,申请人认为,复审商标“哈登布拉格”注册使用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申请商标“哈登布拉格”是具有实际含义的蒙语音译词语,用于商标使用具备商标显著特征和可识别度,应当准予注册。
蒙古族是我国的主要少数民族之一,蒙古族主要分布在内蒙古地区以及云南部分地区。蒙古族有自己的交流语言----蒙语。
申请商标“哈登布拉格”是蒙语词汇的音译,并用作商标使用,‘哈登’在蒙语里意为巨石、大石,‘布拉格’也是蒙语词汇,意为山泉。而申请商标“哈登布拉格”在蒙语里有固定含义,意为“巨石下的山泉”。
申请商标“哈登布拉格”使商标整体,并未单独使用“布拉格”,商标局主观割裂申请商标,仅主观审查申请商标中的“布拉格”部分,明显违背了《商标审查与审理标准》中规定整体审查的要求,违背审查标准的指导精神,严重损害了申请人依法取得商标注册的权利。而且,商标“哈登布拉格”是蒙语音译词汇,可以形成显著区别的第二含义,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三、在先已有包含‘布拉格’的商标注册使用,而商标局以申请商标中包含“布拉格”而驳回该商标在第30类上的注册申请,商标局依据的商标审查标准不统一,对申请人而言显失公平,令申请人难以信服!
经申请人详细了解,在先已有很多包含‘布拉格’三个字的商标获得了核准注册通过,例如在先已有“乌图布拉格”、“布拉格斯”以及“敖伦布拉格”等商标的注册使用。



如前述举证的已注册商标情况,已经有其他包含“布拉格”的商标获准注册使用,并且不仅限于上述举证的三枚,还有很多包含使用“布拉格”的商标已经准予注册使用。
而且,申请商标“哈登布拉格”是具有实际含义商标,区别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布拉格”,具有实际含义的蒙语音译商标标识,意为“巨石下的山泉”,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总 结
申请商标“哈登布拉格”是具有区别于公众知晓的捷克首都“布拉格”之外其他含义的商标,意为“大石下的山泉”,不存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该商标为申请人积极的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在使用过程中,“哈登布拉格”品牌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备商标显著性和可识别度,所以
23324867号

商标最终准予作为商标注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