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提要:
2017年9月,我司受青岛犇犇牛服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商标“爱吆吆”被侵权注册类似商标“哎吆吆”一事。经我司律师团队以及代理人多番搜集证据以及与申请人的积极沟通,认为“哎吆吆”商标注册实属侵权抢注,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因此在公告期对其提出了异议申请。并于2018年成功撤销侵权商标。
法条依据:
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 册证,并予公告。
案件事实:
1、异议人在先于第25类上持有注册商标“爱吆吆”,是在先权利人。
2、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侵犯了异议人在先商标权益,请求商标局践行商标专用权利保护制度,依法保障异议人持有引证商标的专用权利,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3、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山东省,青岛市与菏泽市同属山东省城市,因时代的飞速发展,被异议人所在的青岛市与异议人所在的菏泽市同在同一省市,考虑到经济信息交流的便利,被异议人具备了解异议人在先权利的条件。且通过商标局的官网公告也完全可以检索到异议人的在先权利商标,从多个角度分析,被异议人具备知道异议人在先权利在先使用的条件,但其仍然申请注册与引证商标近似或者相同的被异议商标,构成恶意抢先注册他人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商标局审查裁定:

总结建议:
商标保护,重在预防以及后期维护,申请人应有专人监测公司相关商标动态,实时保护公司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在本案中,我司以申请人的“爱吆吆”在先商标权撤销了侵权商标“哎吆吆”,由此可见,商标局审查也是百密一疏的,在发现侵权商标出现抢注漏洞时,甚至有些审查员并未察觉的侵权商标,申请人自身必须及时在商标公告期内利用商标法赋予的合法利器维护权益。同时专业律师能帮助您事倍功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