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异议人早在2004年09月就已经开始使用“西拉沐沦”从事米等商品的经营活动,并在第30类上申请注册了第4275871号“西拉沐沦xilamulun”注册商标,该商标申请于2004年09月20日,并于2007年02月28日获准注册, 2017年02月28日已经续展。指定3008小组食用面粉、豆类粗粉、玉米粉、生糯粉、糕点用粉、米、西米、面粉、谷类制品。现针对与异议人在同一地区的被异议人内蒙古巴林民族手工坊有限公司于2016年07月27日在第30类上申请的并于2017年06月20日初审公告的第20781447号“西拉木伦河”、“大板西拉木沦”商标提出异议,被异议商标完整的包含引证商标,指定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商品为相同和类似商品,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在同一地区,异议人在先使用了10多年的引证商标,被异议人应该知道,而其在后申请注册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的被异议商标,有搭引证商标‘便风车’的故意,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商标之行为,侵犯了异议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8)项、第十五条第二款、以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作为在先权利人,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异议人特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贵局依法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二,异议理由核心
1、异议人早在2004年就开始使用并申请注册“西拉沐沦”商标,并于2007年通过引证商标的核准注册,是“西拉沐沦”商标的在先权利人。引证商标经异议人长达十多年的使用,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作为持续使用的知名品牌,应该给予充分的法律保护。
2、被异议商标“西拉木伦河”、“大板西拉木沦”完整的包引证商标“西拉沐沦”,且两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者类似,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法应不予核准其注册。
3、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在赤峰市,异议人在先使用了十多年的引证商标“西拉沐沦”在赤峰地区的相关市场上早已为公众所熟知,被异议人也在赤峰市,其应该知道异议人在先权利的存在。而且现在的商标注册过程中,通过商标局的官网公告都能检索到在先权利的其他近似或者相同商标,从多个角度分析,被异议人都具备知道异议人在先权利存在的条件,但是其仍然申请注册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被异议商标,构成恶意抢先注册他人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4、被异议人明知异议人在先经营使用引证商标从事经营活动,在后仍然抢注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被异议商标,搭引证商标的‘便风车’,抢注被异议商标为了造成公众的混淆,通过引证商标的市场知名度获取不当利益,被异议人恶意将“西拉木伦河”、“大板西拉木沦”申请在第30类商品上,极易造成相关公众将该商标与异议人长久以来使用的‘西拉沐沦’注册商标之间混淆误认,带有主观欺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8)项的规定,应该不予核准注册。
5、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属赤峰地区的市场参与者,其利用便利的地域条件了解异议人在先经营的‘西拉沐沦’品牌,恶意在相同类别上抢注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并于引证商标指定服务相同或类似的被异议商标,恶意搭便风车,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抢注他人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
三,商标局裁定:
商标局在对该商标异议申请评审后后认为,被异议商标“西拉木伦河”、“大板西拉木沦”与引证商标“西拉沐沦XILAMULUN”并存使用在第30类的“米”商品上,属于类似商品,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相似。被异议商标“西拉木伦河”、“大板西拉木沦”商标在“米”商品上不予注册。
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