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 别:第43类
申 请 号:24156127
商标局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驳回“福之海及图形”商标在第43类上的注册申请。商标局认为该商标图形部分与已注册的第11743909号“图形”商标近似,与已注册的第16399819号“图形”商标近似。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福之海及图形”作为独创商标,构图、外观与两枚引证商标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依法向贵委提起商标复审请求。
申请商标与两枚引证商标对比:
事实与理由
1、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精心设计的独创图文组合商标,与第11743909号“图形”商标、第16399819号“图形”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不同,商标构成、外观以及整体视觉效果等区别明显,申请商标具备显著特征和可识别度,与两枚引证商标之间并不近似。
2、相同情形的商标驳回案例,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均获准注册,恳请贵委能够参考,参考举证的驳回复审案例,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3、商标局在审查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时,依据的评审标准不统一,恳请贵委按照公平、统一的商标评审标准,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4、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的图文组合商标,该商标自提交注册申请之后,一直在积极使用中,在实际使用中,申请商标与两枚引证商标之间并未造成市场上的混淆,该商标经过积极的使用,在本行业已经有了一定知名度,应该获得核准注册。
商评委裁定: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图形商标在构成要素及整体外观上有所不同,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评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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