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异议人北京天正华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位于顺义区张镇,是顺义区知名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经营商品房开发、销售等业务。公司打造的永强花园小区、莲花苑小区为天正华特赢得了绝佳口碑。异议人在先在第39类和第43类上分别打造了“浅山”商标、“五彩浅山”商标和“舞彩浅山”等注册商标,是“浅山”、“五彩浅山”和“舞彩浅山”系列商标在先权利人。现针对与异议人在同一地区的被异议人北京欧菲堡酒庄有限公司于2016年07月31日在第39类上申请并于2017年06月13日初审公告的第20719827号“舞彩浅山”商标提出异议。
事实与理由:
1、异议人先在第39类和第43类上分别打造了“浅山”商标、“五彩浅山”商标和“舞彩浅山”商标,是“浅山”、“五彩浅山”系列商标的在先权利人。
2、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浅山”和“五彩浅山”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法应不予核准注册。同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打造的“浅山”系列商标中的“舞彩浅山”相同,侵犯了异议人现有的在先商标权益,请求商标局践行商标专用权利保护制度,依法保障异议人对“浅山”系列商标的专用权利,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3、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在北京市顺义区,属于同一地方,异议人在先打造“浅山”、“五彩浅山”以及“舞彩浅山”系列商标是受到法律保障的合法在先商标权益。被异议人利用便利的地域条件知晓异议人在先注册系列引证商标。且通过商标局的官网公告也完全可以检索到异议人的在先权利商标,从多个角度分析,被异议人都具备知道异议人在先权利存在的条件,但其仍然申请注册与引证商标近似或者相同的被异议商标,构成恶意抢先注册他人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示,为有效遏制不正当抢注行为,制止打‘擦边球’行为和搭‘便风车’行为,依法应该适当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充分考虑消费者和异议人在先商标权益和利益,依法应该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5、被异议人具有抢注商标的主观故意,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取得商标注册权利的引证商标并存在市场上,容易造成市场上公众的混淆与误认,带有主观欺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8)项的规定,应该不予核准注册。
6、被异议人利用与异议人在同一地区的便利条件,抢注被异议商标,属于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抢注他人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
裁定结果:
商标局对我司陈述的事实及理由予以采信及支持,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目的等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异议商标“舞彩浅山”与引证商标“五彩浅山”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相似,并存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因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