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在先权利可能会阻碍商标注册,对此,你了解多少呢?本期“商标课堂”,我们就来聊聊有关在先权利的话题。
在我国《商标法》中,有关在先权利的条款主要有四条,分别是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五条。第九条和第三十二条确立了优先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是在先权利与商标权冲突的解决方式。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等认为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若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由此可见,仅在《商标法》中,就对某些种类的在先权利做出了一些规定,比如,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权、在先申请权、在先使用权、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权利等。再结合其他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在先权利还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厂商名称权、原产地名称权,以及姓名权、肖像权等。
那么,侵犯在先权利的行为有哪些呢?按照《商标法》相关规定,在先权利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在先权利的存在可以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阻却和注册商标的撤销事由;二是在先权利的存在可以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限制事由。
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在先权利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存在其他形式的冲突,则商标注册审查部门可以直接驳回相关商标注册申请;在异议程序中,相关权利人也可以在先权利的存在为由提出异议,从而阻止相关商标获得注册。
不过,虽然理论上在先权利的存在可以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阻却和注册商标的撤销事由,但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意味着任何在先权利都可以具备此种法律效力。因为,如果任何在先权利都可以阻止他人申请商标注册或者撤销注册商标,则无异于要求商标注册申请人负有检索并避免所有可能的在先权利标识,这显然是很难实现的。而且,由此也可能导致所有的注册商标权都处于权利不稳定的状态。此外,从社会公平角度考量,这种做法可能造成严重的不公平,导致社会成本急剧增加。因此,在实践中,往往要结合个案具体情况进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