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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案例:“朝茶晚酒”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18-08-21 09:49

基本案情:

申请人王潇于20170320日委托我司(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商标局提交了商标在第43类上注册申请。20171213日,申请人收到国家商标局发文编号为TMZC23207257BHTZ01的《商标驳回通知》,认为申请人的商标与秦永健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5591795号“朝茶晚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近似,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委托我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申请复审,请求核准第23207257号“朝茶晚酒”商标指定服务在第43类上的注册。

申请人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我司于20170303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引证商标在“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并于20171215日,收到关于第5591795号第43类“朝茶晚酒“注册商标(即引证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5591795号第43类“朝茶晚酒”商标,原第5591795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做复审。

 

复审过程:

      我司向商评委递交了复审请求,认为引证商标已经被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依法撤销,该引证商标已经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应当准予注册。

同时提供了《关于第5591795号 “朝茶晚酒”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复审结果:

商评委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5591795号“朝茶晚酒zhao cha wan jiu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典型意义:

          随着商标申请量的飞速增长,商标可用资源的越来越少,注册成功的难度加大  ,使得企业不得不把目光转向“注而不用“的商标。而我国《商标法》第49条有明确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俗称为“撤三”制度。“撤三”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督促商标注册人合法有效使用商标,起到清理闲置商标、遏制恶意注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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