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申请人罗平县油脂行业协会,是云南省罗平县的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2009年10月12日,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罗平菜油LUOPING VEGETABLE及图”证明商标,并于2010年3月28日核准注册,注册号为7749427(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菜籽油、食用菜油、食用油”三项商品上。
被申请人李沅蓉,于2013年05月22日在第29类“黄油,食用油脂,玉米油”等10项商品上注册了第12625993号“金萝平”商标。且注册成功。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却在第29类“食用油脂”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多枚与云南省曲靖市的县级地名“罗平”近似的商标,且均与引证商标(地理标识的证明商标)构成相同、类似产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罗平县油脂行业协会与2014年的12月委托我司针对被申请人李沅蓉申请的第12625993号“金萝平”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程序。
事实与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地理标识的证明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三、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规定。
四、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六条“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规定。
五、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中“萝平”与罗平县名称近似,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来源于罗平县,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搭他人知名商标的便车的故意,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
裁定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商标局作出如下裁定:争议商标第12625993号“金萝平”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据上,建议企业积极维权并加强保护自己核心商标,防止商标被不法抢注者以另一种形式,误导消费者,对品牌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